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
法定代表人:祝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靖松,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平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平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跟被执行人新平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初步共识为由,请求撤回对新平县人民法院(2022)云0427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427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文
审判员 瞿晓红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