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3745号之一
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21号荟聚苑2幢1单元6-7层1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75537196B。
法定代表人:祝科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靖松,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南涧路47号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577998413。
法定代表人:罗泽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霞,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嘉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3165元,财产保全费2196元,两项合计53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