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25民初2964号
原告昌乐县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街**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于**,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6)鲁0725民初2831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同是基于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劳人仲案字[2016]第232号仲裁裁决书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应将本案与(2016)鲁0725民初2831号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6)鲁0725民初2831号并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