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保玉,鹤壁市鹤山区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桑村乡道桑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振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洪福
审 判 员 张志昊
人民陪审员 毕焕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颂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