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418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楼。
法定代表人:潘贵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五星道康路中段北侧康乐小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作出(2020)豫0526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认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14日我院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在执行通知书要求的五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4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日等5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有余额可供执行,另查明,申请人在该案审判阶段已申请保全查封上述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审判阶段的冻结、查封自动转为执行阶段的冻结、查封,在查明上述账户信息后,本院随即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关联扣划,扣划款共计254824.08元,现已向申请人提起发放。
三、于2021年3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人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于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因拒不申报个人财产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
六、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11月18日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滑县国土资源局、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房产、土地、公积金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人员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委托律师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54824.08元,本案债权尚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滑县宝芝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赵迎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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