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桑村乡道桑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胜,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代理执行案件、代理提交各项证据材料、代理进行和解,承认、变更、放弃执行申请请求,代签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项。
被执行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国防园阴区樱花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李炳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国,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执行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事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11月18日就本院作出的(2019)豫0602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60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戚秀丽
审判员  王新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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