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民初24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玉,鹤壁市鹤山区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滑县桑村乡道桑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胜,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姬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杨元祥
人民陪审员 王保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