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6民初521号
原告:浚县万润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善堂镇九股路村西2000米,法定代表人:申留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皇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桑村乡道桑路137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浚县万润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浚县万润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后,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万润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万润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万润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