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2民初128号之二
原告:**,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0元,原告并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