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6213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宣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环城东路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崔桂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宣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森 泓
人民陪审员 锁才红人民陪审员赵成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攀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