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3971号
原告:**市易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N4BRYOP。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被告:**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67061466P。
法定代表人:崔桂花,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易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易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易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市易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黎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冬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