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151号港澳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407256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URC6T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恒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RNQM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淄博恒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淄博恒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淄博恒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淄博恒越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淇铄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