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9681号
原告:***,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李平,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第五层。
负责人:李泽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陆3799号。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被告:重庆市水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一路10号黄金堡·芷苑1幢3-9-1。
法定代表人:陈彬。
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村100号。
负责人:吴兴亚。
第三人:陈登秀,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原告***、原告李平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水利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第三人陈登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原告***、原告李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原告李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怡
书记员郦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