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市嘎洒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
经营场所:**市嘎洒曼凹村对面。
组织机构代码证:xx。
经营者:周赞,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荣毅星,**市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杨跃文,职务董事。
**市人民法院受理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市嘎洒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市嘎洒盛达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部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1799069.24元、执行费2039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林权、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恢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