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20)云332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6.00元,减半收取2548.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相禹
审判员 过强儒
审判员 肖媛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吕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