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涂耐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40199号之一 原告:广东涂耐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47214835。 法定代表人:威斯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向阳南路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21931250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涂耐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涂耐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9.61元,法院减半收取1379.81元,保全费1134.38元,由原告广东涂耐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