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明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怒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陇川县章八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24财保10号 申请人: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陇川县章八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陇川县章八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982731.13元的财产。申请人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046025341002300××××)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陇川县章八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982731.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