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294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粉,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金亚荣辉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7319N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1079号欣都龙城2幢A单元30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金亚荣辉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金亚荣辉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金亚荣辉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退还原告427元,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田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