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29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27005B。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99号生命科技园内现代物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UCF3W。
法定代表人:方新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洁,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万庆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楠
书记员胡麟凤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