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

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6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99号生命科技园内现代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新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欣荣博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永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苏州欣荣博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陈小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应杰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