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生命科技园内现代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新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与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红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常爱民,红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孙仁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判决与苏州欣荣博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该公司在二审中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查清本案事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佳华

审判员  胡邦圣

审判员  吕巍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 璐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