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99号生命科技园内现代物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UCF3W。
法定代表人:方新武。
被执行人: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27005B。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
本院在执行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红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88482.17元[其中支付货款3985405.7元、利息1741622.29元(以398540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4如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1601.18元(以398540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0元、案件执行费5515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