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云,系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富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
被申请人:昆明筑雲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宏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呈贡区龙城镇双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迪。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筑雲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9788913.4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29788913.43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呈贡光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筑雲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9788913.4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