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7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富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敏,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006号7楼。
法定代表人:王朝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酿,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释苇,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甘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吴井路98号。
负责人:陆国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呈贡供电局,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富康路26号。
负责人:陈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中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呈贡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诉人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佳
审判员 李 希
审判员 钱晓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