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前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5428号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劲,男。
被告:江苏前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许兰英。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前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明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