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安置区肉联厂旁卧龙南苑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致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梁飞,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23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415742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本案执行费65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社区村委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29661.8元的存款,本院已划扣该执行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委托北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梁飞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除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迪
审 判 员  刘丽金
审 判 员  钟一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符真林
书 记 员  陈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