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山岗、广南县交通运输局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627民初261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安置区肉联厂旁卧龙南苑3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南县交通运输局、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