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马村五台路8号建材园小区4幢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吉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7-2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025.52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系统查询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情况。
4.2022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崇子
审判员  杨海洋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