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马村五台路8号建材园小区4幢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吉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7-19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目前尚有工程款未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在有限公司在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7027.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阳崇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光祝
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