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执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苗族,1979年02月02日生,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马村五台路8号建材园小区4幢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吉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7-19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有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单元号:530111109020GB00003W0000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云南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的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单元号:530111109020GB00003W00000000),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阳崇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光祝
书 记 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