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学中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异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王学中,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309838。

法定代表人:王学中。

被申请人:王妍霏,女,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王学中、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502执83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妍霏、***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与王学中、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执行。因王学中以各种方式隐匿、转移其本人及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至其前妻***、女儿王妍霏的名下,且案涉债务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女王妍霏曾系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拿钱走人,不再做股东。因***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故申请人要求追加王妍霏、***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王学中、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川05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中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其中70万元为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0万元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0万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0万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王学中、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王学中、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学中的前妻***、女儿王妍霏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本案中,王学中、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若主张王学中将其本人及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隐匿、转移至其前妻***、女儿王妍霏的名下,可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但并无可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王学中的前妻***、女儿王妍霏为被执行人的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要求追加王学中的前妻***、女儿王妍霏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追加***、王妍霏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晓明

审判员  周 洁

审判员  梅 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鲜佳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