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8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王学中,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6530983。
法定代表人王学中。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万元。
在执行中,划扣了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4672.85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为181977.15元(含本金,不含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8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