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02民初349号
原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27号中心商务区商务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08676473。
法定代表人:倪傲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30000216530983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普洱市宁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赛勃,***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荣,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依蔓,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00元,减半收取1464.00元,由原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明佳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