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民初171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57764585W,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工业园区太平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袁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静钊,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63856712K,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同德广场B区4幢901。
法定代表人:卢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荣生,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需变更被告人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8元,减半收取7954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堂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