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63856712K。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赤就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卢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浩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0053231K。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罗炳辉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智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昭通浩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永生于2021年3月9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荣蓉
审判员 杨稳香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