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63856712K)。
住所:昆明市富民县赤就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卢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福,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武,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8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长林,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626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公司以建投五公司转包给其的工程项目共有四个,本案仅就田坝小学的项目提起诉讼,不利于解决纠纷,因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是四个项目一并支付,并未分开支付,为了彻底解决纠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626民初4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02.00元,减半收取11,351.0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2.00元,减半收取11,351.0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严惠
审判员 肖荣蓉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