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7526民初147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物业经理,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 佳
书 记 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