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三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5177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堉,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浙江三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西路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C6H53。
法定代表人:朱波,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马环卫公司)与被告浙江三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三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三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浙江三力公司立即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50.7万元以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945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货款1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以38.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376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日,浙江三力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8吨压缩垃圾车1辆,单价为41.5万元/辆,12桶桶装运输车1辆,单价为11万元/辆,合同价款为52.5万元。2017年5月5日,浙江三力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6吨吸污车1辆,单价为38.2万元/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浙江三力公司交付了上述所有车辆,所有车辆均经浙江三力公司验收合格,以上3台车辆累计发生货款90.7万元,但是,截至起诉之日止,浙江三力公司仅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尚欠货款50.7万元未付,该款经浙江三力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此,龙马环卫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浙江三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浙江三力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该《销售合同》约定,浙江三力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8吨压缩垃圾车1辆,单价为41.5万元/辆,12桶桶装运输车1辆,单价为11万元/辆,合同价款为52.5万元。该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第4项约定,首付款10万元,6月25日前付20万元,余款22.5万元在12月底前付清余款;第八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甲方(指浙江三力公司)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7年5月23日、28日浙江三力公司盖章接收了所购的两台车。2017年5月5日,浙江三力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浙江三力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6吨吸污车1辆,单价为38.2万元/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该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第2项约定,首付定金20万元,剩余贷款182000元应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第八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甲方(指浙江三力公司)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浙江三力公司交付了车辆。上述所有车辆均经浙江三力公司验收合格。依合同约定,浙江三力公司应偿付3台车辆货款90.7万元,但浙江三力公司仅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尚欠货款50.7万元未付,该款经浙江三力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此,龙马环卫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浙江三力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了货款本金50.7万元。因此,龙马环卫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浙江三力公司立即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655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货款1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57437元;以38.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129116元。
本院认为,龙马环卫公司与浙江三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浙江三力公司尚欠龙马环卫公司贷款50.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中浙江三力公司已清偿尚欠贷款50.7万元,但根据合同约定浙江三力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浙江三力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向龙马环卫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龙马环卫公司诉请浙江三力公司偿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浙江三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三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货款1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8.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5元,减半收取计5332.5元,由浙江三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 玉 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 声 宜
书 记 员 饶珊(代)
书 记 员 黄敏(代)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龙岩分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