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6民初591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海达冷气机械设备配套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京海达冷气机械设备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