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达冷气机械设备配套厂

原告某某诉被告南京海达冷气机械设备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6民初591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海达冷气机械设备配套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京海达冷气机械设备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