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执260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06431B。
法定代表人:陶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定歆,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760000元,申请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受偿。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房地产被另案查封,本案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陈定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寸待铝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