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F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阚曦。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30000579808665N。
被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2号平台B1幢314房。
法定代表人:陶亚宁。
组织机构代码:66260643-1。
被执行人昆明仁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2号平台B1幢314房。
法定代表人:徐少雄。
组织机构代码:55273635-8。
被执行人云南瑞丰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银海国际公寓D座2501号。
法定代表人:邓鹏。
组织机构代码:67655654-3。
被执行人陶亚宁,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邓毅敏,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邓韬,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邓晶,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生,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苏仙区。
我院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仁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瑞丰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亚宁、邓毅敏、邓韬、邓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仁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瑞丰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亚宁、邓毅敏、邓韬、邓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亚宁名下有房屋且被本院保全查封,查封案号为(2016)云0114财保7号。现该案件已到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陶亚宁名下位于昆明市新闻路337号报业尚都商务楼1幢9层909号(房产证号:20××14)房屋予以续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兴辉
二〇一八年××月××日
助理审判员 樊则志
书 记 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