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协30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惠兰园F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阚曦。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30000579808665N。
被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2号平台B1幢314房。
法定代表人:陶亚宁。
组织机构代码:66260643-1。
被执行人昆明仁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2号平台B1幢314房。
法定代表人:徐少雄。
组织机构代码:55273635-8。
被执行人云南瑞丰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银海国际公寓D座2501号。
法定代表人:邓鹏。
组织机构代码:67655654-3。
被执行人陶亚宁,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邓毅敏,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邓韬,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邓晶,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生,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仁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瑞丰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亚宁、邓毅敏、邓韬、邓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云0114执1574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其财产位于昆明市西山区,为整合执行力量,均衡案件数量,提升执行质效,呈贡区人民法院报请我院将该案指定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该案财产所在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为确保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号为(2019)云0114执1574号执行案件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付 琼
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
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