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64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2号平台B1幢31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云路366号百金大厦23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昆民四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