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景洪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801民初1736号
原告: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2号平台B1幢3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06431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安波,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勐海县西双拾贰城25楼。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恒宁合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8324元,减半收取41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和
审判员***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