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曲中法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办事处农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范立文,该公司总经理。
曲靖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11907.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用46519.07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通过全国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人云南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法执字第3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员**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