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云南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81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电话:130999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
被执行人云南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电话:0874-713****
注册号:530381100004580
地址:宣威市双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5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恒迪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恒裕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东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38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338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