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202民初1420号
原告湖北省中大基础工程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省中大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中大基础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中大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省中大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光东
审 判 员 闵 丽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