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103号
原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楠竹林磁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细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彭颖(实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104号(同辉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洪,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炳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天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