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4民初2549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市下陆区。
被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下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湖北省中大地质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2023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 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