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

大理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01民初2618号
原告大理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4号富滇银行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6624573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白族,1969年3月4日生,住大理市。
被告***,女,白族,1970年1月7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生妻子。
被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贝商业城33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915E。
法定代表人方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理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大理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三被告还清借款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3元,减半收取8461.5元,由原告大理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